10.3969/j.issn.1003-7659.2003.01.022
域外法查明的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笔者认为,域外法的查明属于特殊的事实范畴,主要由当事人举证,法院在必要时亦可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在查明域外法时,当事人或法院除了选择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93条规定的5种途径外,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途径.法院可以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的情形是:当事人拒绝或者未能提供域外法的,或法院虽尽勤勉义务仍不能取得有关域外法的.
域外法、查明、特殊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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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国际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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