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03.01.005
论提单所证明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兼论提单对第三人的效力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为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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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司法部重点项目02SFB1016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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