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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习惯的法源位阶

引用
《民法典》第10条、第11条究竟确立了怎样的商法渊源体系,是"商法规范—民法规范—商事习惯"抑或"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商事习惯与民法规范的位阶安排,背后原因是对商法之于民法的实质性独立程度有不同认知."民法规范先于商事习惯"的位阶安排系片面理解与孤立适用"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不恰当地切割商事领域习惯法与制定法,实质损害了商法的独立性.依我国形式私法一元制、实质私法二元制的私法体系,民商法的内在体系不同,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制定法更能够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妥当调整,由此而确立的"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位阶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避免商事审判的"任意向民法逃逸",更可规模性地避免"有法误用"现象发生."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三位阶商法渊源体系之确立,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条选择路径.

商事习惯、商法规范、民法规范、法源位阶、法律渊源体系

D923;F23;G1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4

2022-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4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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