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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实体法障碍及其消除

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大力推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为检视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及其实践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在企业自身责任的判断上,除通过特定从业人员认定企业的行为和意思之外,还根据现代企业的特点,从其政策、制度、文化、特别是合规计划判断企业自身的意思,这也是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合法性根据.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在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上采用了单位自身犯罪的观念,但由于实务中将单位犯罪理解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或者单位集体决定的犯罪,使得单位犯罪事实上成为一个"放大版"的单位特定人员的个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在单位犯罪的处理中,没有考虑单位自身所具有的可能导致其成员犯罪的组织特性,使得单位被笼罩在其组成人员的违法行为的阴影之下,没有自我救赎的可能.这种结局,不仅与单位犯罪的现实不符,也无法为当前进行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提供立锥之地.从组织责任的视角出发,修改单位犯罪的相关立法,加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内容,在司法上贯彻企业自身犯罪的理念成为当务之急.

企业合规不起诉、单位犯罪、组织责任论、双罚制

D925.1;F270;F752.02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项目2019THZWYX02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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