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
我国已经出现了较多行政机关间的委托,并分化为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与民事代理相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承享法律效果,司法上认为不需要特别法的依据;职权委托系行政职权从一行政机关转移到另一行政机关,并由承继职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承享法律效果的制度.基于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间的职权委托必须有特别法的依据.特别法对职权委托的规定应遵守相应规则,包括委托对象须为行政机关、委托权限的部分性和不得再委托.行政机关间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受委托行政机关,以贯彻权责利相一致、坚持法治统一、促进行政合作和方便行政诉讼.
行政委托、事务委托、职权委托、行政职权调整、区域合作
D922.1;D63;R742.1
2022-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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