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起诉规则之重构:以合同效力的职权审查为背景
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决法律关系、中间确认之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33
2022-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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