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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1108.001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验机构连带责任的厘清与修正

引用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需由多个主体协作实施,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呈现连带责任的特点.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不同,审验机构介入的虚假陈述行为呈现不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样态.《证券法》主要规制审验机构的过失与委托人故意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受损的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由此审验机构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委托人作为最终责任人,要对全部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审验机构只对与其审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与委托人一起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验机构之间连带责任的范围划分,应当根据各个审验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审验机构;连带责任;过错;原因力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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