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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1108.006

"应税所得"的法律建构与所得税法现代化

引用
"应税所得"是对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理论提炼和专门概念,包括积极层面的"毛所得"和消极层面的"扣除"两个核心要素,具有综合所得、已实现所得、净所得、法定所得等特征,反映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确定,对所得税法的制度建构和功能作用产生基础性影响,是所得税法的基石概念和核心理论.应当重视将应税所得分为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经营所得的类型划分,并考虑对资本利得等实行差异化税收待遇,更好地发挥税收激励创新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作用;应当借鉴国际立法例,充分吸收增值说理论、可税性理论、生存权保障理论、扩大再生产理论中的合理成份,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科学、准确和统一界定"应税所得""毛所得"和"应税所得额"等概念,为我国所得税制度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应税所得;毛所得;所得;所得税;税法现代化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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