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4111/j.cnki.zgfx.2021.04.004

自然资源之上权利的层次性

引用
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性,需嵌入整个自然资源权利链条中,而非孤立地"平面化"进行.自然资源之上的权利呈现极强层次性.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形态是自然资源各层次权利的基石,决定着自然资源在宪法及民法上的国家归属,也影响着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平等配置理念.但是,全民所有形态不是法律概念,只有过渡到宪法上所有权(《宪法》第9条),才能使自然资源获得法律保护,并需进一步转换为私法层面的权利(《民法典》第247条),才能将自然资源视作私权客体.伴随主权国家(《宪法》第9条)向国家法人(《民法典》第247条)的主体转化,自然资源在宪法上的所有权转变成民法上的所有权,为后者派生本质同为私权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28、329条)及生成自然资源产品所有权提供可能.强调自然资源之上权利的层次性,并非否定权利平等性,而是理顺不同权利之间的过渡、转化、派生及生成关系,彰显自然资源负载利益的公共性.

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宪法上国家所有权;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产品所有权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承包地权利体系解释论"项目批准号:20BFX102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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