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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03.012

刑法干预前置化的理性反思

引用
针对特定犯罪刑法干预前置化的表面预防效果容易诱使人们夸大其立法效果,推动其从零星的个别立法行为升级为得到立法机关概念性界定的立法政策.刑法干预前置化不仅容易出现由于对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高度盖然性评估不足导致的适用不当并进一步造成刑法的滥用,其积极一般预防效果也无法得到证实.故此,应当限制刑法干预前置化无节制的扩张适用.适用原则方面: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遏制刑法干预前置化成为常态化的立法政策.适用范围方面:限定其所可能适用的领域和保护法益的类型.适用后果方面:限制其可能给公民个人自由造成的伤害.即便是必须采取刑法干预前置化,也要精准评估行为的危害性,科学确立"刑法最后有效干预点",建构配套出罪机制、刑罚制度、附随后果限制机制,实现刑法干预前置化的"入罪出罪"兼顾以及"罪刑两端"均衡.

刑法干预前置化;刑法最后有效干预点;积极一般预防;刑法谦抑性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罚处罚早期化的限制与理论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06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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