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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03.007

数字化行政方式的权力正当性检视

引用
在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驱动下,我国行政方式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数字化变革.作为电子政务的制度延伸,数字化行政的效果正在向包括实体决定在内的行政程序全程自动实施跃迁.作为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变化,实践中显现的数字化行政,必须要符合《宪法》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正当性要求.类型化视角下,透过权力正当性理论框架的分析,我国当前源于行政创新的完全数字化行政行为制度,因具体规范的缺失,还难以获得充分的正当性水准.对此进行的正当性补正,需着眼于实体法数字化适用的特殊性,在制度建构上,从规范的数字化契合性和技术可控性角度框定完全数字化实施的边界.在此基础上,具体的正当性获得仍需回归依法行政路径,将制度层面的瑕疵补正要求和实施过程的风险防范需求予以法制化.

数字化;行政方式;行政程序;人工智能;正当性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政府时代行政方式变革的法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23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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