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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01.016

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

引用
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职能管辖;监察委员会;程序性制裁;管辖错位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事羁押类措施的功能定位与程序配置"项目批准号:19FFXB036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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