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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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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3个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司法审查广度的整体性、司法审查深度的一揽式和司法审查厚度的可接受性,共同构成了争议解决实质性与表层性的区分标准.人民法院经由依法裁判和多元协调化解方式的结合,并辅以其他审判机制的灵活运用,实现了行政审判由敷衍性司法向回应性司法的转向.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具有诉讼基本功能、司法能力表征和诉讼行为形态的三重属性,其真正实现有赖构建科学的行政审判绩效考评体系、提炼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的具体规则、健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机制设计、区分适用宣告性判决和引领性判决、规范三类协调化解方式的梯度适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理念践行和规范构造,有助于把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司法社会治理效能.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诉讼功能、司法能力、诉讼行为

本文系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实施效果研究”项目批准号:18SFB1003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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