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
《民法典》生效后司法上面临如何看待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未来是否应制定新司法解释的疑问.从司法解释的综合特性与民法典的编纂定位来讲,尚不能以《民法典》第1260条来一概否定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民法典生效后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需区分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解释性规定与创设性规定,并对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作个别判断,且民法典未明确否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仍应继续有效.民法典后新司法解释的制定空间由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间的缺口决定.民法典既未垄断法源,亦未提供完备的裁判规范,故仍有解释空间.相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对统一法律适用更为主动、系统,更合乎国情,且契合民法法源的多元化要求.除"批复"类司法解释可被指导性案例取代外,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仍是切实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保障.
民法典、司法解释、民法法源、指导性案例
D916;F832.0;TP393.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5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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