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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质及其制度法治逻辑

引用
内容提要“非升即走”聘用合同作为高等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以特定教学科研任务与职称晋升期限为内容的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新型社会行政劳动合同.此种合同系高等学校以“社会公法人”身份,在自主管理权范围内为实现公益目的、提供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而订立;教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劳动者”身份享有并践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近年来,因“非升即走”聘用合同及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瑕疵所产生的纠纷不断见诸报端甚至诉诸公堂,亟待国家建立健全与高等学校及其教师法律地位相匹配的特殊人事聘用与劳动合同制度,在“非升即走”校内规则制定、修订中贯穿公众参与和信赖利益保护,将信息公开、平等协商、解聘听证适用于“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除,并对相关法律纠纷采取有限司法审查.

“非升即走”、高等学校教师聘用、社会行政、自主办学

D9;D63.3;G64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01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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