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解释与实务观察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和第104条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诠释,其分为证据收集合法和证据评价合法两个层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范意旨,仅当取证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严重侵害人格权或基本诉讼权利时,法官才得将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评价的范围之外.作为概括条款,该规范在“严重侵害”的判断上赋予法官权衡权限.为此,法官应当根据取证违反的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和所侵犯的权利的价值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基准和密度,并尤其应当考量如下因素:被侵权人是否同意、取证出于故意、非善意还是偶然所得、举证人是否存在证明困难、是否处于正当防卫或紧急状态、是否存在更缓和的取证手段、利用证据手段是否会给被侵害人造成持续或再次侵犯等.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禁止、证据收集、证据评价

D925.2;R169;D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FX094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223-24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20,(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