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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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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效力以及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涉及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公私法规则在关于合同效力的价值取向上存在对极冲突,因此,无论是同时还是单独适用行政诉讼法或者民事法律,均无法搭建逻辑周延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框架.与此同时,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方面仍然存在相互融通并具备提取效力认定的公因式提供可能性.以违法作为无效的起点,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介于单方行政行为无效标准和民事合同无效标准之间.以列举形式在行政主体资格、私方合同当事人资格、协议内容、协议程序方面建构无效行政协议的标准,是解决理论和实践难题的出路.

行政协议、效力模型、无效标准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8ZDL18;并受到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计划的支持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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