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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地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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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股东、董事、清算、清算义务人、解散

D922.291.91;F271;F83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28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26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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