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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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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将问题转向“如何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我国针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存在三种模式,即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从审查实践来看,三者界限的模糊已经严重影响了合宪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三者的区别进行厘清.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最主要的不同体现在审查内容上.一方面,合宪性审查的本质是对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违反作为初级规则效力基础的次级规则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则是审查下位的初级规则是否抵触上位的初级规则;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是审查下位法是否违反宪法中规定的“什么是有效的立法”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而合法性审查则主要审查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同时,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都针对下位法是否超越上位法设定的框架不同,适当性审查是在上位法的框架内针对下位法的立法裁量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过度禁止、不足禁止和恣意禁止分别构成了立法裁量权行使的上限、下限和边限.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三者虽然存在不同,但也具有联系.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遵循“先合法性审查、再合宪性审查、最后适当性审查”的阶层性审查次序.

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初级规则、次级规则、立法裁量空间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宪法监督体系和机制研究”18KDAL04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我国合宪性审查体系:原理、制度与实践”18XNLG11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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