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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化的重点问题研究

引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立法者亟需解决该制度在试点期间存在的概念不清、规则不明的突出问题.厘清该项改革的内核,应当区别于自首、坦白和如实供述,“认罪”必然要承认指控事实和罪名,“认罚”是包含量刑建议在内的刑法评价后果,并在此前提下建构动态从宽体系;审判阶段认罪自愿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强调实质审查等方面着手;适当减轻负担,调整工作方式,以提高公安机关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式化问题突出;部分地区面临高上诉率的难题,其致因包括过高心理预期值、普通上诉制度缺乏针对性等,较之于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适当限制上诉权是可取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审查、上诉

D925.2;D6;F84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59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17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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