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发展权救济的法理审思
发展权附随性、综合性、不确定性的典型特征,不但是其法律救济功能发挥的瓶颈,也是法律保障的主要理论障碍.然而,上述特征本质上并不必然导致司法对发展权的排斥.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化原理和经验为依托,发展权的法律救济不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可能性.鉴于发展权的基本特性以及现实需求,附带性审查模式、合宪性审查模式和非诉讼的申诉模式均存在可行性不强、制度成本过高等流弊.为此,我国应当建构一体化救济路径,即通过现有权利实施机制对发展权利进行整合性法律救济,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前者根据发展权同其他权利的关系形态,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和切入点,将发展权的内容划分为四个层级;后者从救济权利主体、救济义务主体和救济方式三方面厘清救济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事项.
发展权、法律救济、一体化救济、国家义务
D921;D616;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23
2018-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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