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

引用
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教唆犯、实行犯、故意归责

D923.3;R97;I106.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C820001

201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286-30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8,(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