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的对象错误与教唆犯的归责问题
我国通说认为,实行犯因对象错误而制造的错误结果一概能够归责于教唆犯,这种结论过于绝对.该问题需从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两个维度审查.客观归责的实现不等于主观归责的实现.在主观归责领域,传统错误论的分析路径存在“绕路”之嫌,教唆犯不构成对象错误;“遵守指示”标准难以证立;数量错误说不能合理回应屠杀说.关于故意归责,计划实现理论与风险故意理论均存在不足.故意归责的实现,不仅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创设,还要求认识到危险的实现.前者属于“知晓”,后者属于“设想”.教唆犯虽然对预定目标之外的不特定人创设了伴随危险,但采取了消除危险的措施,导致教唆犯在“知晓”与“设想”层面不符合故意要求,那么错误结果不能归责于教唆犯.
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教唆犯、实行犯、故意归责
D923.3;R97;I106.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C820001
201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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