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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的反思与改造:《物权法》第24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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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登记对抗主义、不完全物权、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

D923.2;F830;F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4EFX002

2018-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2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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