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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理论解释

引用
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民法总则、商法独立性、商事立法体系化、提取公因式、立法抽象

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5ZFZ82007阶段性成果.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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