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理原则走向统一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法学先后引介了英国的合理原则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作为制约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但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却始终未予讨论.长期采用合理原则的英国,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已引入比例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成此消彼长之势.其根源在于,合理原则立基于禁止越权原则,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宗旨,不能完全胜任人权保障的时代使命;而比例原则则在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人权保障作为其主要目的,对人权的保护更为有力.从当下我国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基本权利保障任务和采行的积极主动司法政策来看,统一采用比例原则为评价基准更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需要.
裁量行政行为、合理原则、比例原则
D925.2;D621.5;D0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FFX025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