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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引用
行政法学通说基于传统的价值导向思考,主张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应受全面的司法审查,例外时才享有“判断余地”;且“判断余地”与行政裁量有质的区别.这一观点虽然价值正确但融贯性不足,且不符合法律实践规律.法理学汲取语言哲学、道德分析哲学的营养所展开的研究表明,价值导向思考所立足的唯一正确答案预设是一个不能证成的本体论虚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出现且仅出现于语言规则的尽头(临界案件);在语言规则的尽头,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追加价值判断(履行个别情况考虑义务),来决定是否将该概念适用于个案事实.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二元论和一元论都包含着部分真理,而在整体上以偏概全.

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解释基准、语义学分析、法律论证

D922.1;B089;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28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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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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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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