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不良影响”条款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是商标标识“禁止使用”情形的兜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利益.由于“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对其调整范围、保护法益的认识存在不足,以及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不良影响”条款法律适用上的越位和错位.“不良影响”条款是禁止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绝对理由,判断“不良影响”需结合多种因素,“造成公众误导”的案件并非一律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当仅侵犯公众利益不涉及特定主体利益时才可适用.
不良影响、在先权利、公众误导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5ZDB52课题研究成果.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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