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了作为公有制形式之一的国家所有制,却并没有确立其具体的法律实现机制.为满足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物权法以国家所有权概念为基础初步建立了国家所有制的物权实现机制.然而,参照私有制-私人所有权模式而从国家所有制导出国家所有权的法学原理并未真正形成.建立在国家所有权概念基础上的物权实现机制,既表现出与国家所有制的疏离,又受宪法国家所有制规范的牵引而犹豫踟蹰,难以全面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物权实现机制的尴尬处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两组要素之间的张力:旨在消灭剥削的社会主义理论-公有制-宪法规范-国家所有制-历史;重在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主义理论-市场经济-物权法规范-国家所有权-现实和未来.这些张力所固有及由其所引发的制度矛盾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予以解决,当然也需要学术研究提供相关智识支持.
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权、物权实现机制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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