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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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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支配地位、FRAND许可费、禁令请求、华为诉IDC案

本文是作者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边界划分原则与技术研究”项目批准号:12&2D200的阶段性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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