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
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评估制度等.
生态文明、环境质量目标、总行为控制主义、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项目批准号:13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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