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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引用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法定、自然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

D923;D630.1;C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16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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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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