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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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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激励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做实上述效应,且与当下通过政府综合治理增进食品行业信用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创造投保人的选择权与保险人的竞争市场,由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拓展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因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理由;最后还应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治理、信用增进、风险分担

本文是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批准号:14SFB20033阶段成果;本文亦受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XK2014410.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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