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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确认与构造的法律依据

引用
抽象的人格整体以及承载人格的若干具体要素,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隐私、肖像等,因其伦理价值而应受法律保护,成为法秩序的组成部分,被称之为法益.对人格法益应以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人格权,须满足权利客体确定、权能明确的要求.人格权作为支配权、绝对权,只能对身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资料等人格要素加以支配利用,或者可许可他人使用.由此,人格权便可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因而获得可继承性.在这一理念下,具体人格权仅有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和个人信息资料权.其他受保护的人格法益没有成为主观权利的素质.所谓一般人格权也仅是对无限多样的人格法益的概括性保护,并不是一项主观权利.很多新类型人格权均难以成立.既然具体人格权类型很少,且各类人格法益已经获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故在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不宜独立成编.

人格法益、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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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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