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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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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带来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信息传播方式的巨大变化.互联网法应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互联网本身的规律,进行整体结构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互联网信息构成互联网法的三个主要调整对象.在这三个不同领域,互联网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治理手段、执法机制等均有差别,应分层处理.只有尊重互联网规律,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法的不同作用,处理好互联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实现自由、安全、创新、秩序等不同价值.

互联网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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