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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引用
检察机关办案,时采“协同办案”乃至团队协作形式,但以单独办案制为基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承办负责制”.因此不应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代替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应当划清权限范围,保障承办负责制的有效运行.员额制的实施,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空间.主任检察官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设置与职能区分,应尽可能合一.不能合一时,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捕、诉合一虽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使批捕不中立弊端更为明显.检察官责任制应与检察长负责制相协调,实现合理授权.应建立权力清单,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细化与科学化.

司法责任制、主任检察官、检察权运行机制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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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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