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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道德的法律化:以代理成本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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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将“遵守商业道德”明确规定为公司义务,但“公司缺德”现象却层出不穷.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对公司的悖德行为,裁判者向来缺乏“以德入法”的意识及法理准备.公司悖德行为与违法行为固有殊多差异,但在一定条件下将悖德行为纳入法律评价,很有必要.在构建公司悖德行为的法律评价机制时必须注意,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公司作为拟制的人感受不到悖德行为带来的精神压力,而分散组合投资的盛行钝化了股东对公司悖德行为的感知力,有限责任制进一步放大了风险外化的道德风险,极大地推高了公司行为的代理成本.对于某些代理成本极其高昂的公司悖德行为,裁判者可以本着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考量而“以德入法”,进而内化公司悖德行为的代理成本.

悖德行为、代理成本、公序良俗、以德入法

2014-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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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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