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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引用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改革理念的确立,决定了其体制发生由“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向“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的结构翻转,也决定了今后商法建构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思路与重点.应当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应有能力、商法宗旨及实现机制,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府由主导转向辅助,规制功能上政府由管制转向治理,调控功能上政府由直接转向间接.

商法建构、政府与市场、政府职能

2014-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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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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