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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权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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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最早起源于欧陆,最初的含义系查清案件事实的方法,后演变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的诉讼形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对立并非历史的产物,而系诉讼法学者的理论创设.“职权主义”的核心内涵也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当代的“职权主义”可界定为“诉讼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导向、国家权力为主导、实质真实为目标,审前程序凸显侦检机关的优势侦查权,审判程序凸显法官主导控制权的正当程序模型”.时下学界对“职权主义”存在较大的批评,这主要源于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的误解以及对当事人主义的理想化.中国因国家权力主导的制度背景、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以及原有职权主义诉讼的基本构架,既应避免进入“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的陷阱,也不应设立理念混乱、制度杂糅的“混合式诉讼”,而应坚持走职权主义的道路.

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法律传统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27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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