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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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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法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并非意味着必须要求全体一起共同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基于实体法要求,在一些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必须全体民事主体一起实施方为适格,即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但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权利或义务中的部分主体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被诉承担责任,仍属主体适格,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过分注重必要共同诉讼程序上合一裁判效果,忽视了民事主体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体现出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共有物权关系纠纷并非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务人与受益人须作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共有关系、撤销权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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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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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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