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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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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异、范围有别的司法规则创制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完成法律之续造,其实质是创制实体性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创造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要求,根据宪法或法律之授权,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规则的创制权.我国在充分尊重立法权,并与司法解释权相区别的前提下,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创制权.创制司法规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与程序.

司法权、立法权、司法解释权、司法规则创制权、能动司法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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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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