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权
对1949年<共同纲领>制定权性质的研究,对于客观评价<共同纲领>的历史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共同纲领>制定权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认为,作为<共同纲领>制定权主体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民主的正当性,并发挥了提供政权合法性的功能.而这种正当性与合法性体现在<共同纲领>的制定经过与程序.作者认为,<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民主性基础.但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共同纲领>尚不足以满足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所需的基本条件,因此它并不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共同纲领》、制宪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9(法律)
2011-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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