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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引用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扩大解释,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在解释构成要件时,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在遇到法律疑问时,不能将有利于被告入作为解释原则.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

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罪刑法定、处罚范围、犯罪构成、解释理念

D9(法律)

201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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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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