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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

引用
死刑案件的和解已经演变为一类现象,且判案思路也有迹可寻.但重罪和解不符合和解的实质.对和解来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和谐化是本质,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谐化是一种延伸.公权力的边界需要维护,不能将重罪归纳为私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死刑适用控制是合理的,但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和谐,无须也不应当用和解制度来做注脚.死刑案件和解,形为和解,实为国家救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一种迫不得已的措施,是国家没有承担责任的时候,将救助的责任转嫁到了刑事被告人的身上.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国家责任

D9(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09SFB2023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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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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