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9.01.005
德治及其传统之于中国法治进境
中国乃至东亚的法治推进开始就是在矛盾冲突中进行的,德治及其传统的深刻和发散性影响.可在相当程度上解释这一系列紧张关系.德治对于我们,不仅意味着曾经的治式(传统德治),意味着传统(德治传统),且意味着当下的治式选择(以德治国方略),传统德治、德治传统与德治的当下治式间确乎存在某种生命意义的关联,而它们对于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也是独特的.在将道德具有法律不可替代的功用这一普适命题与中国古代德治这一独特作业相区分、将法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这一事实性问题与法的统治或道德的统治这一规范性问题相区分、将作为治式的德治与作为文化传统的德治各自对于中国法治进境的意义相区分之后,我们的立场是:法治即为制度的品德,其为个人的道德选择所铺设的制度性、结构性前提应是我们所寄望的.
传统德治、德治治式、德治传统、法治进境
D64;B82
该文为作者主持承担的国家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德治和法治两种治式为观照》[批准编号SFB2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其为作者《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兼及中国与东亚法文化传统之检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的后续和补充性研究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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