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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7.06.006

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引用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巳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程序处分权、程序主体性

D9(法律)

2008-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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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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