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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6.01.008

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引用
春秋战国以前的判例研究,由于史料的局限,无从考证.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经历了秦汉、唐宋和明清三个时期.秦汉时期进行了对判例的系统整理,并确立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唐宋时期已出现判例研究集,郑克<折狱龟鉴>最有代表性.判例研究立足制定法的原则、精神,总结审判经验,介绍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制定法疏漏.明清时期杨昱所著<牧鉴>,创立了经(经义)、史(判例)和论(评论)三位一体的判例研究模式.出现了以薛允升<读例存疑>为代表的比较系统的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侧重于总结司法经验,启迪法官智慧,服务立法改革.判例研究与传统律学保持了相同的风格,带有强烈的经验色彩.中国古代未能在判例形成与适用的程序、判例适用的技术方法、判例效果的系统评价等领域,进行抽象、归纳、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发展为系统的判例学说.

判例研究、学术史、中国古代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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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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