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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5.06.013

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引用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宣告无效、程序性裁判、权利救济

D91(法学各部门)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5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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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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