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5.06.006
论"中间型权利"与财产法二元架构--兼论分类的方法论意义
大陆法系财产法先后经历了萌芽、对物权与对人权分野、依对象标准划分物权债权、依效力标准划分物权债权和批判发展五个阶段,形成了相对凝固的物债二元结构.但在现阶段的反思中,不具有物债典型性的"中间型权利"日益增多,使我们不能再停留于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含混概括中,故本文做出原初的整理,将中间型权利分为历史形成的类型、法典确立时即存在的混合类型以及现代的转化类型三大类别.这些中间型权利的存在强烈冲击了财产法的二元架构,使我们在认识论意义上保留此分类的同时,必须在实证意义上将其弱化:设定一切权利都具有剩余性,因此权利应该"反向认定",分别按具体标准考察权利的权能,并改变传统意思自治标准,以"当事人的知晓"为标准决定交往秩序的平衡.
中间型权利、物权、债权、分类
D91(法学各部门)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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