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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5.05.004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

引用
府际关系即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府际关系多靠政策调整,随意性大,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欠缺.如何将府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符合民主、理性、公正、效率等法之基本精神,值得理论界充分关注.本文探讨了府际关系的内涵和变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府际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调整要遵循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构想等.

府际关系、法律调整、基本精神、立法构想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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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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