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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3.022

欧盟和WTO处理贸易与环境案件法律之比较--以欧洲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为例

引用
@@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都处理了为数不少的国际贸易与环境案件,两者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政策和程序既有相似之处,亦存在明显差异.世界贸易组织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奉行的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以及透明度等原则,并以多边贸易谈判为推进其目标的主要手段;欧盟在其历史进程中始终以单一市场为目标,这一目标远远超出了区域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范畴.鉴于欧盟成员国数目的有限性和文化的同质性以及欧盟业已实现的高度一体化,有学者将现时的欧盟称为"准联邦国家".

欧盟、处理、贸易与环境、案件、法律原则、欧洲、法院、争端解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目标、多边贸易谈判、最惠国待遇、政策和程序、生产和贸易、有效需求、稳定增长、数量限制、实际收入、生活水平、贸易协定

F7(贸易经济)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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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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